(2013)山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涛与尹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尹艳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王涛,农民。被告:尹艳冰,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尹艳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艳冰在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庄信用社待发工资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艳冰在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庄信用社待发工资200000元(账号为:62×××77),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倪义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