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艺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王丽森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艺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丽森,谢昕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071号原告北京中艺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5号楼10层B单元1005室。法定代表人李惠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森,女,1958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谢昕航,女,1984年7月4日出生。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席东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艺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森、谢昕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中艺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中艺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海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