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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广东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梁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嘉。被执行人梁春华,男,汉族,岳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1)岳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XXXXX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岳法执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