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晓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卢晓惠,男,1988年12月22日生,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孙淑会,丰南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93596058-4。负责人张建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书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晓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淑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晓惠诉称,2013年5月24日23时30分许,原告的司机赵东宾驾驶车牌号为冀B919**的轿车,沿董稻路由东向西行驶桥东村南时,因躲避车辆驶入路北侧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东宾负全部责任。因原告系赵东宾驾驶的冀B919**轿车车主,此事故造成原告卢晓惠的损失如下:车辆损失96034元、车辆损失公估费2800元、拆解费16500元、存车费160元、施救费250元,以上损失合计115744元。因原告卢晓惠的冀B919**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对于原告的上述损失,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1574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依法处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年检有效期内,驾驶证合法有效前提下,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晓惠所有的冀B919**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7日始至2013年6月27日止。2013年5月24日23时30分许,司机赵东宾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919**的轿车,沿董稻路由东向西行驶桥东村南时,因躲避车辆驶入路北侧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东宾负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卢晓惠的损失如下:车辆损失人民币96034元、公估费人民币2800元、拆解费人民币16500元、施救费人民币250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115584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间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书、公估费票据、拆解费票据、存车费、施救费票据、赵东宾驾驶证复印件、冀B919**轿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被告应在承保限险种额内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被告主张存车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故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拆解费、施救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但公估费、拆解费、施救费系原告查明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该项主张不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公估损失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公估损失程序违法,且其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内提出,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卢晓惠保险金人民币1155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