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汪华斌与陈西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男,1963年5月26��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