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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汪华斌与陈西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男,1963年5月26��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自由职业。被告××,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