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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程坤峰与朱昌胜、定陶蠡城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坤峰,朱昌胜,定陶蠡城迅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00号原告程坤峰,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婷,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昌胜,农民。被告定陶蠡城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仿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坤峰与被告朱昌胜、定陶蠡城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坤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坤峰负担。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孔祥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