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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子春与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春,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853号原告:王子春,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林,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青春,临泉县司法局庙岔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春与被告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由原告王子春负担(免交)。审判员  魏宾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韦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