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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小龙与永年县朱庄亮恒紧固件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姚小龙。委托代理人盖红国,男,生于1944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永年县朱庄亮恒紧固件厂。负责人梁朋亮,男,系该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小龙与被执行人永年县朱庄亮恒紧固件厂劳动关系仲裁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终)(2013)02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记民代理审判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