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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洪春、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超群。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