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洪春、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超群。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成都天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