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陕西盛德源粉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德源粉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陕西盛德源粉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凡,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德源粉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原众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德源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盛德源粉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陕西盛德源粉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