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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松彦诉张留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松彦,张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46-2号申请执行人杜松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留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松彦诉张留生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留生130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