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6-1号申请人周永财与被执行人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永财于2013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浙XX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永财案款10024.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洁键审 判 员 肖振华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