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冯瑞红与史红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瑞红,史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冯瑞红被执行人史红霞本院在执行冯瑞红诉史红霞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史红霞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