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裁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爱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玲,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860号申请执行人杜爱玲,女。被执行人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明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爱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巍雅斯名表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爱玲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9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支付工资、补偿金11032.2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1032.23元,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社会保险部分,申请人���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和解执行中,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8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