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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1月4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1月4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45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清奇。委托代理人谢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顺福东路*号第*层。法定代表人杜梅芳。申请执行人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依上述判决,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291670.7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惠州佑豪涂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73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666元,因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银行帐号为:44×××60)的存款2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鑫澳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桂城支行(银行帐号为:44×××60)的存款22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帐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执行。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林宁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