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胜利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胜利,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唐胜利。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原告唐胜利诉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胜利诉称,原告向承包凤翔县西凤酒业集团污水处理厂围墙建筑工程的被告西安分公司供应白灰、沙石材料,至2013年7月,共欠材料款20694元未付。遂诉请由被告支付材料款2069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胜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成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