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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曹建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曹建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陶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卫东,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洪,男,45岁。委托代理人杨沛,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成军,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免收。审 判 长  曹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艺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