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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054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沛俭,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前三日传唤当事人于2013年11月4日15时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传票规定的时间,提前妥善安排好其他事务,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若事务冲突,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开庭或推却其他事务。现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林 尧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人民陪审员  许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