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梅与被告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美、第三人葛连涛、第三人郝跃珍、第三人高校岭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梅,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美,葛连涛,郝跃珍,高校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50号原告赵春梅。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曹泽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燕娟。第三人刘美。委托代理人邢保文,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葛连涛。第三人郝跃珍。第三人高校岭。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梅于2013年1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原告赵春梅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裴梓雅人民陪审员 赵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