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玉国、王海彬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国,王海彬,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国。委托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彬。委托代理人熊本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住所地:邯郸市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云峰,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玉国、王海彬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