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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冀学军杜国旺汪龙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学军,杜国旺,汪龙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冀学军。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杜国旺。被告汪龙贵。原告冀学军为与被告杜国旺、汪龙贵排除妨害一案,原告以考虑邻里关系的和睦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学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冀学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