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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友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班,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80-1号申请执行人杨友班,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小区13幢房屋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小区13幢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