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友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班,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80-1号申请执行人杨友班,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小区13幢房屋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小区13幢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