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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海江与刘霞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江,刘霞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刘海江,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刘霞民,男,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刘玲叶,女,1963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霞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江与被告刘霞民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江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霞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张增友陪审员  范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