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玉荣、陈清华、赵慧华、汪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玉荣,陈清华,赵慧华,汪子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荣。被告陈清华。被告赵慧华。被告汪子义。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荣、陈清华、赵慧华、汪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