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幼辉与周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276号原告蒋幼辉与被告周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幼辉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龙军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龙军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浙B×××××的尼桑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周龙军尚欠申请执行人蒋幼辉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521.5元,执行费9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2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