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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文娟与刘生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娟,刘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娟被执行人刘生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与被执行人刘生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刘生杰支付张文娟工程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刘生杰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与被执行人刘生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2013)庆西执字第127号被执行人刘生杰与西峰振兴房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后,折扣本案的执行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文娟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