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蔡子亮与池万斌、池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亮,池万斌,池锡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9号原告蔡子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章明、陈周。被告池万斌。被告池锡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子亮与被告池万斌、池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子亮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蔡子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子亮撤回对被告池万斌、池锡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蔡子亮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