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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蔡子亮与池万斌、池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亮,池万斌,池锡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79号原告蔡子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章明、陈周。被告池万斌。被告池锡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子亮与被告池万斌、池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子亮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蔡子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子亮撤回对被告池万斌、池锡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蔡子亮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谢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