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志良与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良,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张志良,住兴隆县。电话:135XX****XX。被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军分区综合楼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葛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爱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