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王清与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
案由
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王清,男,汉族,31岁,住南阳市。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物价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刘小宁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