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锋诉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陈锋,男,汉族,1942年12月15日生,住吉林省龙潭区。被执行人张金,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双辽市。陈锋诉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2013)四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锋7382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锋与被执行人张金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锋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铁铮审 判 员 :杨玉福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孟祥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