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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郑律与黄兰英、张金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律,黄兰英,张金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郑律,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兰英,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金琐,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律诉被告黄兰英、张金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郑律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律负担。审判��长陈伟斌审 判 员  黄慧连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