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郑律与黄兰英、张金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律,黄兰英,张金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郑律,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兰英,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金琐,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律诉被告黄兰英、张金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郑律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律负担。审判��长陈伟斌审 判 员 黄慧连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