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权敏丽与管宁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某某,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90号申请人权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管某某,男,汉族。权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权某某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某某返还陪嫁物小天鹅洗衣机一台,鞋柜一个,被子三床,床单五条,被套一条,台灯一个,枕巾一对。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管某某已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强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