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燕丰与付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丰,付仕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王燕丰。被告付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丰与被告付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燕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