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登明与许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登明,许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039号原告许登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永,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万芹(被告许永之妻),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登明诉被告许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登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登明撤回对被告许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许登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安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