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高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代理人:闫基虎(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运河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真(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人事企管部科员,住。委托代理人:刘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