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金义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陈某,经商。委托代理人:何必文,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红霞,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某,经商。委托代理人:沈月萍,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