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姚冰与陶建中、丁硕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冰,陶建中,丁硕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崇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姚冰,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志明、袁征(均受姚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建中,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丁硕颖,女,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瞿忙付(受陶建中、丁硕颖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冰诉被告陶建中、丁硕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陶建中、丁硕颖向姚冰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罚息等共8000元,支付方式:2013年11月4日支付3万元、2013年11月30日支付3万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1日付清。如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陶建中、丁硕颖需另行向姚冰支付违约金1万元。二、姚冰对登记于编号为锡房他字第HS100031602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房屋在本调解书第一条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1255元由姚冰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向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