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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殷中喜诉绍兴市秀水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殷某某,某乙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校对: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东勾乘路98号紫金华庭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春路。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之委托代��人史某某、王甲,被上诉人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 艳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代理审判员  冯 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