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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执民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长春与张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长春,张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天执民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春。被执行人张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09月28日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79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檄归还申请人周长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张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