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执民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长春与张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长春,张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天执民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春。被执行人张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09月28日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79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檄归还申请人周长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张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