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丛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郝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9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金越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共同生育一女儿外,再无任何夫妻感情,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及其古怪,经常吵架,家庭有无事情从未与我商量,现在的婚姻已是名存实亡的婚姻。夫妻之间亦一直分居至今,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亦无和好可能。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生活一直很好,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2007年我的颈椎椎管狭窄压迫腿的神经,原告想办法为我治病,进行按摩、扎针、吃中药,后来做了颈椎手术。手术后为了能康复的好,又专门为我找了足疗按摩,原告听说山东聊城往椎管里打针或输液能治我的病,就找人开车去了几趟山东聊城。2010年发现我的胸椎、腰椎也是椎管狭窄压迫着腿神经,又一次做手术。原告还心疼地对医生说要做微创,这样对我的创伤少一点,减少一些我的疼痛。去年8月份,我感到左下腹疼痛,原告带着我去医院做了B超是个囊肿,原告还为我买药。去年我们还有说有笑,虽然我的下肢行动不便,原告还带我去参加同学聚会,还有他朋友的聚会。分居是从今年4月份,原告提出跟我离婚后才开始分居的。原告陈述是不属实的,我们双方关系始终较好,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一份;2、残疾人证一份。证明被告身患疾病,导致三级伤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11日生一女孩郝铮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尚有继续生活可能。原告应珍惜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双方加强沟通,妥善解决家庭矛盾,故对原告郝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夕凯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