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廖某某,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腾芳,邵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明生,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