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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廖某某,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腾芳,邵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明生,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曾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