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6)胶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胶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