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井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井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井陉县xx村人,农民,住本村。曾因毁坏公私财物于2012年8月30日被井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在井陉矿区看守所羁押。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刑诉(2013)第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xx因对井陉县xx村委会处理自家与邻居家院墙权属问题不满,用铁锤将该村饮用水水窖窖门的墙砖砸碎四块,将窖顶砸开一个长50cm宽30cm的洞,并将从自家挑来的粪便倒进水窖(共四担八桶),致使板桥村饮用水被污染,村民在元宵节(2月24日)无水可吃。17时许,被告人李xx又在该村“转黄河”民俗活动现场(xx村农民公园,又名九曲黄河阵公园)泼洒了十余桶粪便,致使现场污秽遍地、臭气熏天,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经鉴定,xx村饮用水水窖被破坏,各项损失共计8860元。应当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因对xx村村民委员会处理自家与邻居家院墙权属问题不满,于2013年2月23日16时许,用铁锤将本村饮用水水窖窖门的墙砖砸碎四块,将窖顶砸开一个长50cm、宽30cm的洞,并将从自家挑来的粪便倒进水窖(共四担八桶),致使本村饮用水被污染,村民在次日(元宵节)无水可吃。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又在本村农民公园“转黄河”民俗活动现场泼洒了十余桶粪便,致使现场污秽遍地,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经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xx村饮用水水窖被破坏以及清理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886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23日下午4点许,我因不满村委不给我解决我家与李xx家的宅基地纠纷,从自家拿了炮锤、扁担、两个分别为绿色和黑色的粪桶,从自家厕所掏上粪便,然后到村里供应自来水的水窖处,用炮锤把水窖门旁的砖砸碎几块,又将水窖顶的预制板砸了一个四、五十公分的洞,把粪便倒入水窖中,一共倒了四担八桶。倒完后,大概在5点左右,我又从自家厕所掏了十桶粪便倒在了本村农民公园“转黄河”的场地上。证人于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3日下午4点多,我在本村礼堂布置晚会现场,本村村民梁xx告诉我,李xx往“转黄河”活动现场泼粪便,我跑到现场,看见到处是粪便,我一边安排人清理现场,一边报警。2014年2月24日早上8时许,我到本村村民饮用水水窖处给村民放水时,发现水窖窖顶砸了一个长50cm、宽30cm的大洞,洞边上还附着粪便,我就赶紧报警了。证人樊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3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在本村农民公园布置“转黄河”的九曲黄河阵,见我们村李xx拎着一个绿色塑料粪桶到现场,把桶里的粪便泼到了公园的地上,后又泼了几桶。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我到本村农民公园去看别人摆“九曲黄河阵”,我见本村李xx拎着一个绿色粪桶往公园走,到了公园就把粪便泼到公园的地面上,我只看见李xx泼了一桶,但公园的地面上十来平米的范围里都是粪便。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自家房顶上安装元宵节用的灯,看见邻居李xx用一个绿色的粪桶在他家厕所掏粪便,后来看见李xx拎着粪桶到农民公园,将粪便倒在公园的地上。证人梁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我到“转黄河”场地内看布置的怎么样,刚进场地就看见有人从场地的后墙上往场地内倒粪便,我就到场地后边的道上,看到李xx拎着一只茅桶往回走,我就告诉了村委书记于xx。证人贾xx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3日下午16时许,我在我家大门口看到邻居李xx担着一个黑色、一个绿色的两桶粪便从我家门口经过,往南走,往南能到梁家坡、单家沟、刘家堰、凤嘴垴、钱垴,凤嘴垴上有我们村的饮用水窖。我回去半小时左右,出来时又看到李xx提出一桶粪便往“转黄河”的场地后边的方向过去,在场地后边的路边到了点粪便,剩下的就沿着场地内倒进去,后来就又回去提了一桶也从场地后墙倒进了场地内,我又回家呆了一会,出来发现路上倒的粪便到处都是,还看见李xx将一桶粪便倒在我家大门外五、六米远的道路上,后将茅桶放在厕所里,拿着扁担回家了。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李xx故意毁坏的xx村水窖窖顶、水窖门、被泼洒粪便的饮用水以及水窖、管道的清理费用等费用合计8860元。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1)案发时无精神病发作;(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作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井陉县国土局关于李xx与李xx权属争议,建议该纠纷由村委调查协调解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xx的具体作案经过与上述证据均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因对本村村委处理纠纷不满而故意毁坏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曾因毁坏公私财物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造成的损失也未赔偿,理应严惩,但被告人李xx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提出自己毁坏财物的行为无罪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学廷审判员 李哲宇陪审员 窦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