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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吉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吉芬,李红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吉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明。上诉人朱吉芬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吉芬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吉芬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吉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0元,减半收取249.00元,由上诉人朱吉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