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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留剧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剧,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106号原告:王留剧。委托代理人:潘兆忠。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委托代理人:丁继胜、沈锋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留剧诉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剧撤回对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王留剧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