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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长林与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罗门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林,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罗门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王长林,住蛟河市。(身份证号:×××)被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宾馆综合楼门市东12门。法定代表人苏守宾,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宾馆综合楼门市东12门。法定代表人苏守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仁,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长林与蛟河市罗门房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罗门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林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未对被告蛟河市罗门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0元,免收。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