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费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费县畜牧开发公司与陈德信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畜牧开发公司,陈德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费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费县畜牧开发公司。被执行人陈德信,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1998)费芍经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德信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1万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