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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屈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78号原告:屈某,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