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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慈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汤国福与全富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福,全富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慈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汤国福。被告全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国福与被告全富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国福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国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国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国福负担。审判员  黎昌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