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慈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汤国福与全富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福,全富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慈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汤国福。被告全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国福与被告全富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国福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国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国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国福负担。审判员 黎昌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