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与湖南汇金能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湖南汇金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住茶陵县。负责人谭建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谭睿,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湖南汇金能源有限公司,住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玉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和兴,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谭洪,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与被告湖南汇金能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于2013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茶陵县高陇镇九渡村界化陇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屈媛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